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方便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92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《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》(甘肃省人民政府令44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编制《金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。
一、主动公开
区政府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。依照《条例》第九条、第十条和《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区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,并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。
(一)区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
1.区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、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、讲话。
2.区政府组织机构。
3.区政府、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。
4.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。
5.区政府工作报告,非涉密的区政府全体会议、常务会议、区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。
6.非涉密的区政府重大督办事项。
7.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。
8.区政府人事任免。
区政府办公室通过金川区政府门户网站“金川政务信息网”政府信息公开专栏、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。
(二)区政府其他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
1.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政府职能部门、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)
2.规范性文件、区政府规章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政府法制办)
3.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统计局)
4.区列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;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发展改革局)
5.区财政总预算、决算;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和实施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财政局)
6.区级部门预算决算、“三公”经费。(公开责任部门:报送区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区级部门、单位)
7.保障性住房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发改局、区住建局、区房管所)
8.招投标有关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、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、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)
9.征地拆迁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国土资源分局、区住建局)
10.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。(公开责任部门: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、单位)
11.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实施行政许可的区级部门、单位)
12.扶贫、教育、医疗、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、措施及其实施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民政局、区教育局、区卫生局、区人社局)
13.环境保护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环保局、区卫生区、区安监局、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、区质监分局)
14.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,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,并通过部门网站、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。
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区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,可以向区政府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。
(一)受理机构
1.区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: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。
办公时间为9:00—11:30,14:30—17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
通信地址:金昌市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3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,邮政编码:737100。
联系电话:0935-8213505 0935-8215530
传真号码:0935-8213505
电子邮箱:jcqxxgk@126.com
2.区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,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。
(二)受理程序
1.提出申请。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应填写《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见附件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可到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,也可以在金川区政府门户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jinchuan.gov.cn)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。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。个人提出申请时,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:(1)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,并填写《申请表》。(2)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,可通过传真、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。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,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(3)网上申请。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,或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。
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。
2.审查。受理机构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按照有关规定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。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、编号;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的、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,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。
3.答复。属于可以公开的,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,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,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,同时告知申请人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。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4.费用。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,收取信息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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